新加坡没有基本的贸易法规,其对外贸易政策通过专项法令和条例进行规范实施,关税、贸易禁令等单个贸易政策问题分别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研究处理。其对外贸易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进出口贸易规则法令》和《自由贸易区法令》。《进出口贸易规则法令》重点规定了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登记注册、管制及控制的政府授权,许可证的发放及撤销,计算机服务,授权官员可以行使的具体权利包括扣押货物、没收货物、对运输工具的权利、检查货物及包装、搜查等,及商业秘密保留。《自由贸易区法令》重点规定了自由贸易区内商品的处理,自由贸易区内的操作和生产,关税的计算,及管理部门的责任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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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新加坡为了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电子交易法》。该法主要涉及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效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三个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核心法律问题,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规定了特定类型的安全电子签名技术及其法律意义、使用电子签名者的义务、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义务等重要问题;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合同不能仅因采用电子形式效力就受到影响;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其无法控制的第三方电子形式的信息造成的问题,不应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即便第三方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系统传播了违法或侵权的信息。这一规定与欧美的立场完全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致并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即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会阻碍

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如在新加坡境内营运,则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在内的所有营业利润,均应征收新加坡所得税,而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则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非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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