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是指商品来源的国家或者独立的关税地区。国际贸易里对原产地的认定会对商品进出口时适用的海关税则、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贸易管制措施、统计措施等方面产生影响。比如在中美贸易战中,中国要对部分来自美国的商品加征 25%的关税,首先需要识别这些进口的商品是否原产于美国。
在关税中原产地的概念与知识产权中认定地理标志时的“原产地”并不完全一致,按照《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指按照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立的原则所发展的,并由一国实施以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特别规则”。简而言之,就是为确定商品来源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标准即原产地规则的国家应是该商品被从其完整地获得的国家,或当不止一个国家与该商品的生产有关时,是实现最后实质性变化的国家。因此“完全获得”规则和“实质性改变”是确定原产地的基本标准,而“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是税则归类发生变化。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也基本上全面采纳了世界贸易组织以“完全获得”规则和“实质性改变”作为确定原产地标准的原则。该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可以被认定为“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的具体类别,包括天然生成的物品,如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以及从该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等,也包括在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等等。
根据海关总署 2018年修订的《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其中“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中给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具体包括:
(1)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该国家或地区对来源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2)补充标准之一——“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该国家或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3)补充标准之二——“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该国家或地区对非该国家或地区的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 30%。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货物都可以使用补充标准。仅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列明的货物可以适用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的补充标准,并且应该按照该清单中列明的条件判断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43章43.04的人造毛皮制品,在判断“实质性改变”时可以采用制造、加工工序的补充标准,并以“裁剪、缝制”作为该标准的判断条件。
我国目前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包括《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协定安排的变化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