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货物包括进口货物、出口货物,以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出入境货物规定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主要规定如下:

(1)进出境货物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海关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2)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4)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进出境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货物,应当接受卫生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6)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7)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8)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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