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风险

2012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方处,买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合同规定低,黄曲酶菌累计超标为由,拒收实物。经查实,原货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经多次洽谈,我方以降价 30%完成合同。

巴西清关

分析如下: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出口公司明知道风险条款的存在,但对风险估计不足,也存有侥幸心理,为促成交易成功,轻易跳进对方设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风险条款”,企业才能把握住商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此案中,支付方式、品质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在品质方面企业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交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时的处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酶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了其的增长速度,对于这种可以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这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

在支付方式上,远期汇票承兑交单和货到付款,虽是我国在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风险极大,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在市场形势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以其他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或大幅度压价。该案例便属典型的恶意利用“软条款”的例子。

那么,如何规避风险?在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具体贸易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合理把握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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