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方法又分为目的港(地) 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一)目的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习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的最后依据。采用这种方法时,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的不符点,向卖方索赔。

(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精密仪器等,通常都是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采取上述两种做法时,卖方实际上须承担到货品质、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的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种方法,对卖方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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