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的角度,可将对销贸易划分为不同种类。

第一,从交易双方是否出于自愿达成交易来看,可将对销贸易分为自愿的对销贸易(Voluntary Countertrade)和政府命令的对销贸易(Government Mandated Countertrade) 。

自愿的对销贸易是由企业自主进行的,主要作为一种营销手段,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政府命令的对销贸易,主要作为行业发展政策的一种调节手段,是指政府对于某些行业的交易,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的对销贸易方式。这种政府命令的对销贸易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用于军火及民用飞机等大型的抵销交易。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全球不景气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政府命令的对销贸易,作为一种新的保护主义方式,被许多国家在越来越广的领域所采用。

第二,从交易的融资需求来看,可将对销贸易分为以下两类:

1.易货及易货类型的交易

这类交易的主要特点是,交易双方用一种或多种商品交换等值或价值近似的其他商品,通常只签订一份合同,不用货币支付。易货、转手贸易和清算协定项下的交易,即属于此类交易。

2.其他形式

这类交易涉及使用现汇或信贷,通常使用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合同,从而将进出口两笔交易结合起来。互购、回购和抵销等交易,均属于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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