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贸易是个统括的概念,国际上对其没有统一的解释。 一般将其理解为是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将进口和出口相结合,以出口抵补或部分抵补进口的一系列贸易方式的总称。
对销贸易源自于易货,但作为多种贸易方式的总括概念,则形成于20世纪60~70年代。20世纪30年代,最具代表性的德国实行的“ 补偿协定”(Compensation Agreement)、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采用的“ 补偿制”(Compensation System)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量出现的双边贸易清算协定,都是在易货基础上,利用补偿原则而衍生出来的做法。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随着互购和产品回购这类交易的出现,苏联出现了用“补偿基础上的贸易”(Trade on Compensation Basis),西方也开始使用Countertrade的概念来概括这一系列做法。
对销贸易不同于传统的现汇进出口贸易。对销贸易方式,具有互惠的特点,将进出口相结合,一方的出口必须以进口为条件,即双方相互提供出口机会;此外,对销贸易是以出口抵补或部分抵补进口为基本特征。一方从国外进口,不用或不完全用现汇支付,而是以向对方反向的出口来抵补或部分抵补进口所需款项。这样做,对于外汇储备较紧张的国家来说,有利于保持其国际收支的平衡。
对销贸易涉及的先后两笔交易的金额不一定相等。在各种形式的对销贸易中,除易货贸易双方根据协议可以要求交易数额基本相等外,其他形式的对销贸易,许多情况下,双方所交换商品的数额相差悬殊。因此,将“Countertrade”称为“对等贸易或“互抵贸易”,容易引起误解。
对销贸易并不等同于易货。对销贸易源自易货,它包含的各种交易形式都具有易货的基本特征一商品交换, 但它又不是易货的简单再现。当今对销贸易的各种形式,早已将商品交换和资本流动融为一体,将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结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