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单证知识以后,对外贸就有个清晰的流程概念了:

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放行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三证三副提单。

6.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外贸流程

无论是否操作信用证,单据都比较重要。外贸单证通常是成套的,即根据客户的要求,相关的单证作为一套,用于交付、转卖和货款收付。单证制作的基本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证制作符合信用证要求(在信用证操作时),同一套的单据间,在相同栏目的内容一致。比如,货物的数量,无论在发票、装箱单还是其他单据的数量栏中,填写都应一致,包括计量单位;在提单中显示了唛头(货物外包装箱上印刷的用于识别的标志符号),发票中就不能显示“N/M”(无唛头)。

此外,每份单据都会标明出具日期,而外贸操作中对各种单据的日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一般地,作为收款用的全套单据,日期以提单上的ON BOARD DATE为基准,来确定各单据的日期:

发票(INVOICE)日期一般早于所有单证;

装箱单(PACKING LIST)一般与发票同日,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提单日(ON BOARD DATE)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

保单(INSURANCE POLICY)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

产地证(C/O、FORMA)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INSPECTION CERTIFICATION)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早于提单日;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船公司证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汇票(DRAFT)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单证是整个外贸交易的核心,一个简单的单证错误很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失,尤其是碰到市场波动,或者牵涉到商业纠纷的时候,单证错误容易成为对方手中的“把柄”。不少业务员都有过惨痛的教训。当然,正常情况下,并不是每个错误都致命,业务员要学会评估事态,把握分寸,既不要掉以轻心,也不必事事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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