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与汇票、本票虽均具有票据的一般特性,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当事人。
汇票和支票均有3 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
(2)证券的性质。
汇票与支票均是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故属委托支付证券;而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故属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
(3)到期日。
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做出不同到期日的记载,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在国际货款结算中使用的跟单汇票,还有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定期付款的记载。
(4)承兑。
远期汇票需要付款人履行承兑手续。本票由于出票时出票人就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因此无须提示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必须经出票人见票才能确定到期日,因此又有提示见票即“签见”的必要,支票均为即期,故也无须承兑。
(5)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付款人是否愿意承兑或付款,是付款人自己的独立行为,但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才负有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