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表示将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记载于汇票正面上的一项承诺。承兑是远期汇票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未经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法律上对付款人没有约束力。

由上述可知,承兑具有以下几个意义。

(1)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以出票这一基本票据行为为前提,即只有在出票行为有效时,承兑才具有效力。

(2)远期汇票可承,即期汇票由于持票人可即时请求付款,付款人要么同意付款,要么拒付,因而无须承兑。远期汇票在付款前持票人的权利不确定,因此需承兑来加以确定。

(3)汇票付款人并不因出票人的命令或委托而自然成为票据债务人,只有经承兑之后才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从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4)承兑是要式法律行为,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accepted)字样并签名和注明日期。

汇票承兑依据有无限制,可分为一般承兑和限制承兑两种。

(1)一般承兑,也叫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完全依汇票文义予以承兑,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汇票承兑多为单纯承兑。

(2)限制承总,是指付款人对汇票文义加以限制或变更而进行的承总。这种承总又分为部分承兑和附条件承兑。部分承兑是指付款人只承兑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对汇票金额做部分承兑。附条件承兑是指付款人承兑时附加了一定条件。例如,付款人承兑时附加“到期日前收到出票人的资金才予以付款”,“到日期后××天内不请求付款,则承兑失效”,或“此汇票承兑后禁止背书”等条件。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如接受必须征得出票人及前手背书人的同意,承兑人仍应依所附条件承担责任。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附条件承兑,即视其为拒绝承兑。

除此之外,汇票依其形式,还可分为正式承兑(完全承兑)与普通承兑(略式承兑)。正式承兑是指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或其类似的文义,并由付款人签字(签章)。普通承兑是指仅由付款人在汇票的正面签字(签章)而不必记载任何文义。若汇票正面有付款人的签字(签章),不论签字人是否有承兑的意思均表示视为承兑。但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因此我国不承认普通承兑汇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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