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简称《内罗毕条约》,1981年通过。参加《内罗毕条约》的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制止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的行为。
本条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如果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在本条约的某一缔约方使用奥林匹克会徽,该国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有权分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因给予此类许可而获得的任何收人。
本条约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联合国或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的任何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人书必须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保存。
《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 ),简称《华盛顿公约》或《集成电路条约》,1989年5月26日签订于华盛顿。
《华盛顿公约》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联盟的建立,定义,条约的客体,保护的法律形式,国民待遇,保护范围,实施、登记、公开,大会,国际局,修改,《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保障,保留,争议的解决,参加,生效,退出,文本,保存人,签字。该公约明确规定,“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它的最终形态或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液在一块材料之中和/或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布图设计(拓扑图)”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华盛顿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行注册保护,注册申请无须具有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提交申请即可,保护期至少为10年。受保护的条件除了“独创性”“非一般性”,还有“非仅仅其有关功能的有限表达方式”。公约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即各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只能要求与本国国民一样地履行手续,并且给予同样的保护。这与诸版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不同,而与《巴黎公约》相似。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其成员必须遵守该条约的第2~7条、第12条以及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
我国于1990年5月1日签署了该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