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特别是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子支付发展迅速,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与此同时,电子支付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已发展成为一个社会安全问题,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美国作为全球最早发展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国家之一,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电子支付系统,探索出了一系列确保电子支付安全的有效举措,其中一些有益的做法,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针对电子支付中的安全问题,美国政府采取了出台政策战略、完善监管机构、颁布安全法规、制定安全标准、研发安全技术、健全安全机制等一系列举措,来加强电子支付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环境。

为确保电子支付系统的稳健运行,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1968年,美国颁布关于信用卡的《借贷真实法》,随后又颁布了其实施细则Z条例,用于规范信用卡交易,防止交易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1978年美国颁布的《电子资金划拨法》适用于联储电划系统与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成为世界上最早出台的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项立法,随后又颁布了其实施细则E条例,用于所有形式的电子资金转移,包括互联网、通过自助取款机进行的交易和通过借记卡进行的电子支付等。1989年,颁布《统一商业法规》第4A编,对大额电子支付系统进行调整,第一次通过法律对电子支付进行了定义。1997年,出台了同时支持国内和全球电子商务的统一商业法律框架,促进了美国及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交易,对电子支付安全进行了规范。1999年7月,公布《统一电子交易法》,对电子交易相关内容提出定义与规范,包括法律地位与效力、书面要件等。2000年,通过《全球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规定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消除了电子签名无效在交易中造成的障碍。2002年12月,颁布《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FISMA),提出了加强电子政务中的电子支付安全措施。

美国国会于2003年10月制定了《21世纪支票结算法》,该法赋予了“替代支票”与纸质支票相同的法律效力,是一部支票电子化的立法。2010年12月21日,颁布《联邦机构支付规则》,明确规定联邦政府电子支付相关要求、收费标准、信息传输规范等,要求联邦所有非税收入与政府支出必须通过电子支付方式(EFT)进行,除非得到国库秘书官的批准。国库秘书官负责确保同意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的个人,在合理负担内接受电子支付方式,并提供技术保障。此外,美国还出台了《互联网税收豁免法案》《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法案》等法规,都对电子支付中的安全进行了明确规范。

2015年1月26日,美国发布《改善美国支付系统战略报告》,对电子支付系统的重要性和面临的威胁进行了分析,要求升级国内的ACH、电汇和电子支票系统等电子支付系统,提高端对端支付的速度和安全性,并要求制定电子支付安全标准和协议,推进电子支付行业合作,实现“一个安全、高效、广泛可用的支付网络”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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