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依据

跨境电商走私的认定并未因其属于新兴业态而有所不同,其本质依然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采取空白立法模式,关于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需要依据《海关法》以及相关的海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必然涉及对跨境电商行政法规的援引,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还需参考跨境电商规章制度来进行判断认定。

走私罪的认定依据和行为模式

2.行为模式

走私犯罪的行为模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包括:通关走私、绕关走私、闯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等。其中通关走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指“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均需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其走私涉及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伪报品名、少报多进、多报少出等,即当事人在跨境电商进口通关环节,采用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实施虚假数据传输等方式,伪报贸易方式、品名、价格、数量等申报要素,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因此,跨境电商走私行为属于伪报性通关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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