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组在稽查过程中需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由其按照稽查组的要求,在复制的资料首页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及“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如复制的材料页数较多时,不必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可以在首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后,其他各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海关稽查权力之复制详解

需要对被稽查人的计算机文件拷贝的,拷贝后应当由被稽查人代表以书面形式注明储存数据的原计算机的放置地点、型号、文件所在的路径、文件名、字节数、文件最后修改时间(年月日时分)、拷贝时间(年月日时分),由拷贝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需要对被稽查人的计算机文件打印的,应当由被稽查人代表将相关的计算机文件以书面形式打印出来,并在打印件上注明该文件的原计算机的放置地点、型号、文件所在的路径、文件名、字节数、文件最后修改时间(年月日时分)、打印时间(年月日时分),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稽查组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稽查组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查阅、复制的,经查组组长批准并征得被稽查人同意后,由稽查组制发“账单证调审单”,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稽查组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应当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到60日。

“账簿单证调审单”的使用:“账簿单证调审单”经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同时至少有两名稽查组成员签名。稽查组在完成异地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将相关资料完整归还被稽查人。归还后,稽查组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归还“账簿单证调审单”正本,或者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在“账簿单证调审单”正本和副本“归还签收”栏上同时签收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