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或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子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驶低的原则确定。
(2)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人特殊区城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