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谈判的方式

交易谈判又称为“贸易磋商”,其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之分。口头磋商是由我方人员与外商当面或电话洽,包括我国外贸企业邀请国外客户来访,参加名种商品交易会(如广交会),以及由我方派遣业务人员、贸易代表团,或委托驻外机构、海外企业代为在当地洽谈等面对面的磋商。书面磋商系使用信函、传真(fax)和电子邮件(E-mail)进行磋商。在使用传真时,应注意传真件会褪色,不能长期保存。所以,通过交换传真达成交易后,必须补寄正本文件或者另行签订书面合同或确认书。

不论是在真实展销会还是在模拟展销会上,交易双方大多使用口头磋商的方式。

二、交易谈判的内容

进出口商品交易谈判谈什么?谈交易条件,即“合同条款”。一般来说常见的交易条件有11个:

(1)品质条件(quality),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

(2)数量条件(quantity);

(3)包装条件(packing);

(4)价格条件(price);

(5)装运条件(shipping);

(6)支付条件(terms of payment);

(7)保险条件(insurance);

(8)商检条件(inspection);

(9)不可抗力条件(force majeure);

(10)索赔条件(claim);

(11)仲裁条件(arbitration)。

其中,(1)(2)(3)(4)(5)(6)被称为“主要交易条件”而商检、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被称为“一般交易条件”。为了简化磋商的内容,加速磋商的进程,并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有经验的进出口商往往在正式磋商交易之前,先与对方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所谓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是指由出口商或进口商为销售或购买货物而拟订的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大都印在出口商或进口商自行设计和印制的格式销售合同(确认书)或购货合同(确认书)里。有的出口商或进口商则将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单独印制成文,分发给可能交易的客户。为了使一般交易条件能适用于日后订立的所有合同,我国外贸企业应在与国外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初,将印有一般交易条件的格式合同(确认书)送交有关客户并书面确认,同意在今后交易中采用我方提出的一般交易条件和格式合同(确认书)。

如果事先不取得对方的同意,而在具体交易达成后再向对方提出我方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则有可能被对方以我方提出了新的、额外的交易条件为由而否定已达成的条件的有效性,并由此引起争议,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印制在格式合同(确认书)上的一般交易条件经对方确认后,虽可适用于所有合同,但并不等于在日后的具体商品交易中,不能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定作出任何变更,双方在具体交易中洽商同意的条件,其效力将超越事先在一般交易条件中所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原则,事后协议可改变或否定事先协议,合同中的书写条款(written clauses)可改变或否定印刷条款(printed cla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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