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跨境进出口业务的税收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防止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出口业务与税收征管体制相分离,国家税务总局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颁布了一系列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使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具有相应的税收制度规范。但是,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制度与传统的贸易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尤其有必要引起出口企业的关注。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退还或者免税的货物外,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免征)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免征)资格。
(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申报表(出口退税专用),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三)出口货物应在退税申报期届满之日内收取。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的购买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特别付款单(分单)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别支付表,上述凭证的有关内容应当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特别出口退税)的有关内容相匹配。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通过税务登记。
(2)海关和出口总署签发的出口货物海关申报单。
(3)购买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证明。
出口企业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业务也将越来越受到出口企业的重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的优势和涉外综合服务企业的便利,遵守法律和合法退税,促进其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