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由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的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一)跨境进口电商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1.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术服务一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有些电商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广告收入。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类视频、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一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境内消费者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2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年18号)出台后,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天猫国际等跨境电商平台购物,需按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以下简称“新规”)。操作要点如下。
(1)新规适用于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①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②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个人消费者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实务中,一般由电子商务平台或电子商务企业(卖家)代收代缴,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税收。
(3)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跨境零售进口商品,作为一项特殊规定处理,而不同于一般贸易,这里的完税价格是指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4)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个人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5)根据财关税2016年18号文件,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这里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是指对于无法提供三单比对的进口商品或是非个人自用的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是指对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2019年4月新规出台的同时,行邮税税率相应调整,从原先的10%、20%、30%和50%四档税率调整为13%、25%和50%。
(6)对于非个人的企业跨境进口商品,按一般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
3.境外商家
境外商家不适用于我国境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4.其他服务提供商
在跨境进口业务中,物流与支付结算是两个关键环节。
物流公司收取的运输费用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涉及国际运输服务的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是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免征增值税。物流公司收取的仓储费用按“物流辅助服务一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结算公司收取的费用按“金融服务一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