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立的形式,主要有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

1.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

信用证的英文名称是“Letter of Credit",这是因为初创时采用"Letter" (信函)的形式开立的。信开本是指开证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空邮寄送通知行。这种形式现已很少使用。

2.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

电开本是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给通知行。电开本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简电本(Brief Cable)。即开证行只是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如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开证行名称、金额、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装运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等预先通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航寄通知行。由于简电本内容简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以不足以作为交单承付或议付的依据。该简电通知中必须注明“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w)或类似用语,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的文本,借以表明该简电仅作预先通知之用,而不是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的有效文本。除非开证行在其预先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发出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保证不延误地开出信用证或修改的文本,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矛盾。

(2)全电本(Full Cable)。即开证行以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全电开证本身是一个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因此是交单承付或议付的依据。有些银行在电文中注明“有效文本”(Operative Instrument),借以明确该全电本性质。未标明“详情后告”或“随寄证实书”等字样的电开信用证或修改文本,应视为有效电开信用证或修改文本,即全电本。

(3) SWIFT信用证。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的简称,于1973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该组织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该协会的成员银行可以通过该电讯网办理信用证业务以及外汇买卖、证券交易、托收等。凡参加SWIFT组织的成员银行,均可使用SWIFT办理信用证业务。

凡按照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Format),通过SWIFT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的信息(Message),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也有称为“全银电协信用证”的。

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Tag)。

采用SWIFT信用证后,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较低。现在已被西北欧、美洲和亚洲等国家与地区的银行广泛使用。我国银行在电开信用证或收到的信用证电开本中,SWIFT 信用证也已占很大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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