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对销贸易协会及国际上普遍的解释,易货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各自的需要,根据交易双方所商定的拟交换商品的价值直接交换货物或劳务,不使用货币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方式下,尽管没有现金转手,但并不排除交易双方使用货币表示其所交换商品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货币的作用仅在于比较所交换货物或劳务的价值。
上述易货形式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纯粹易货(Pure Barter)、简单易货(Simple Barter),其特征是所交换商品的价值相等或相近,一笔交易通常只签订一份规定双方履行换货义务的合同,包括拟交换商品的数量、品质、规格等,一般没有第三方参与,并且是一次性现货交易。这种传统的易货贸易是一种古老的贸易方式,往往要求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具有很大局限性,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很少采用。实际业务中,许多国家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变通做法,其中最常见的即为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贸易。
在采用对开信用证进行易货时,交易双方先签订换货合同,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约定的货币计价,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货款通过开立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即双方都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由于交货时间的差异,双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也就有先有后。为了确保后进口开证的一方能按合同履行开证义务,先进口开证的一方通常在信用证中规定,该证以对方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为生效条件;或者采用保留押金的方式,即先开出的信用证先生效,但是结汇后,银行把款扣下,留作该受益人开立回头证的押金,以此控制对方。
应指出的是,在这种做法下,双方进行的仍然是以货换货的交易,而非现汇交易。先出口的一方出口后得不到信用证中以一定货币所表现的货款,而只是取得对方承诺供应的双方约定好的货物或劳务作为补偿,然后自已使用这些货物或再进行转售。因此,先出口方往往要求对方银行出具后出口方按期履约的担保,以保证其经济利益的按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