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许可贸易

专利许可贸易,又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采取与被许可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的一种贸易形式。

通常,我们把专利权人与他人签汀许可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专利的合同称为专利许可合同;把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而进行的交易称为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权人称为许可方,另一方为被许可方。

实际上,专利许可证贸易是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有效途径,是专利权人将专利尽快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举措。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专利权应当有效,合同期限应当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在专利许可证贸易实践中,许可方为了单方面地维护其在一定技术领域内的竞争优势,通常试图在合同中对被许可方施加种种限制,例如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与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原材料,接受不必要的技术服务等;对被许可方就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价格加以固定;限制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要求被许可方可能完成的改进方案必须转让或者回授给专利权人;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这些条款都是应当予以禁止的。

专利许可证贸易的种类

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真正的贸易客体是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应当明确,许可证贸易中的被许可方所得到的只是专利的使用权,因而不能以专利的所有者自居,对该专利进行许可以外的处置。比如将专利再行转让他人使用,除非得到专利权人的特许。根据专利权人的授权以及被许可方得到许可的方式,专利许可证贸易可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证

被许可方在合同限定的地域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有独占使用权。专利权人无权再许可他人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当然,专利权人本身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专利。

2.独家许可证

该许可证与独占许可证比较其主要不同点在于,后者专利权人在规定地域内自己也无权实施自己的专利;而前者则允许专利权人自己使用其专利。也就是说,独家许可证允许在规定的地域内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二家共同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而独占许可证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

3.普通许可证

专利权人除了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外,专利权人自己是否在该域内使用其专利,或是否还许可第三者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被许可方无权过问。也就是说,普通许可证允许在一个地域内包括专利权人本身在内的多家企业同时实施一项专利。

4.分售许可证

当在许可合同内有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第三者再次签订使用其专利的许可合同,一旦这个合同签订,相对于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签订的许可合同来说,后者则称为公售许可证。但分售许可合同签订时,应当征得专利权人同意,以免与专利权人与其他人所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发生矛盾,此外,专利权人也有权从分售许可证中提取相应的使用费。

5.交叉许可证

任意两个专利权人签订的许可对方实施自己专利的合同,都称为交叉许可.也称为互惠许可。事实上,双方想获得对方专利的实施权,主要是因为双方的专利在实施中有较大的依赖关系,如一方专利技术是生产另一方专利产品方法技术,或原材料生产技术等等;当然,双方的专利可以是技术上关联性不大但通过交换实施权都能给双方带来方便和好处的。

在我国,现在较多的是独占许可和独家许可,这主要是因为被许可方觉得这样可以保证自己实施的专利产品未来有一个较大的市场容量。但是至于签了类似的合同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各自应有什么权利同时又应负起什么义务一般都十分模糊,什么叫履约什么叫违约,违约的后果是什么一般既不知道也不当回事,因而常常出现一些属于认识不清法律概念模糊原因所致的错综复杂的连环套的专利纠纷,最终是调节部门判断难度增加,合同各方利益均受损失。比如有一专利权人与一公司的专利部签订了一个实施其专利的的独家许可合同.在这里专利部既不是生产实体,又不是公司之委托.固然这一合同本身就已酿下了导致后面专利纠纷的错误;由于专利部不是经济实体,为了实施专利,他们与某乡镇企业签下了联合生产合同,专利部却不知自己这样做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因为,合同在没有规定有关再转让权限的条件下,将专利转给了第三者使用;而专利权人这时既不与专利部交涉,也不指责乡镇企业的侵权行为,却为了尽早收取到专利使用费,直接将图纸送到乡镇企业手里,造成了又一个违约行为,……就是这样,一步又一步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最终难以收场的局面,结果是以三方利益均到严重损失而告终。

上述这类情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为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希望企业在处理涉及技术贸易的业务中,务必要搞清有关法律,按法定程序严格地谈判、签约和履约,从而取得最安全、最高效的经济利益。

专利许可贸易中合同的种类

专利许可证贸易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所谓许可证,一般是指允许某人做某事的证件或执照,也可指签订为许可合同。许可证贸易是由贸易双方以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形式的一种技术贸易,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专利法中,“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的行为。专利权转让,专利权人把其专利所专利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原专利权人就不再拥有该专利权了。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必须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才能使其行为合法有效。

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签订协议,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和一定的限制下使用其专利的一种交易。也就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出售其专利使用权。

按照专利许可的权限和许可范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独占许可合同

独占许可合同系指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期限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专利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和期限,被许可方是该专利技术的唯一许可使用者,连许可方也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技术,但专利权仍属许可方。根据这种许可方式,虽然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许可方式较少使用。

(二)独家许可合同

独家许可合同系指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只允许被许可方独家使用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专利,因此也称为排他许可合同。许可方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可以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

(三)普通许可合同

普通许可合同也称非排他许可合同,即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方有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其专利技术,并保留自己的使用权。这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如果专利权人考虑不同,管理不同,没有限制地签订这种许可合同,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生产过剩,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的利益。顺便指出一点,在无锡地区曾经发现过没有限制签订普通许可合同,气派内被许可方,诈骗钱财的违法行为。

(四)分售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再向他人转售的许可合同称为分售许可合同,或称为转售许可合同,原许可合同称为主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向他人转售许可合同的许可合同称为可分售许可合同,反之称为不可分售许可合同。一般来说,许可方有权从被许可方收取的分售许可合同使用费中提成。

(五)互惠许可合同

互惠许可合同也称交叉许可合同,系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换许可对方使用各自专利的许可合同。具体利益如何分享,双方还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

(六)强制许可合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合同,但被许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与专利权人签订强制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不属于专利许可证贸易。

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应把许可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中详细阐明清楚,才能正确执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时产生纷争,无法论清是非。

专利许可证贸易的前期工作

1.专利技术信息沟通。

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需求企业间的信息沟通是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的先决条件。专利局以及社会的信息传播机构都为专利信息的流通提供了各种传播渠道。比如专利文献,信息报刊,广播、电视,都是联系专利权人与专利需求企业间的信息纽带。此外,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经常举办各种类型的专利发明产品展览会,这是专利权人向社会展示自己专利技术很好机会,而企业从展览会中寻找自己所需的先进技术,不仅有充分的挑选余地,而且有与专利权人直接对话的机会。比如今年九月,中国专利局就将在四川绵阳市举办“第三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现在就开始征集参展项目。广大专利权人与企业可别错过这次宣传专利,收集专利信息的良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技术市场俏然兴起,这为专利权人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架起了桥梁。最近,南京技术市场已建立起了“技术转让项目”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且与上海等大城市进行了联网,这样,不仅在南京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转让项目信息能转至全国各地,而且当地的企业也可通过该系统了解到包括南京市在内的全国各地的技术转让信息。

2.贸易对象的选择。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选择贸易对象时,主要要一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方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虽然技术力量愈强,生产规模愈大的企业,其实施专利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就愈大。

(2)对方的诚意。这与实施专利技术后能给对方带来多大的好处有关。有时候自己专利技术的好处对方并不十分清楚,这就需要专利权人向对方作宣传,有可能的话还可提供市场调研资料,以增加对方对该技术的兴趣。

(3)对方的信誉。选择信誉差的企业,是导致执行合同期间矛盾纠纷频起的主要原因。一般可以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同行以及有关资料了解对方的信誉状况。

对于需要引进专利技术的企业来说,也有一个选择对方的问题,尤其是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对外商的选择也可以依据上述相应条件来考察,由于这些考察工作较为复杂,企业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比如通过国际信息机构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对方技术开发的水平状况,了解对方是否是该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等等。

3.可行性调研。

对于需要引进一项专利技术的企业来说,事先花点投资作一番可行性调研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有不少企业已对这一点有深切的体会,他们对此已付出了惨痛的经济代价。过去就曾有一厂家.引进专利技术后,发现生产的专利产品并没有取得如合同上所说的经济效益,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认为这是专利权人没有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所致,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厂方的经济效益未达预期水平,主要是产品的原材料价格比合同上规定的高,而这主要是厂方事先没有了解到当地没有出售这种原材料的信息,因此厂方可行性调研不充分是导致经济效益降低的主要原因,而与专利权人无关,因为其提供的专利技术及其资料都是真实无误的。

许可证贸易合同的计价

在许可证贸易中,价格的确定是合同谈判的重要环节.它对能否顺利地完成技术引进或输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下面仅就技术i十价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及价格的组成谈点粗浅看法。

一、技术合同议价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的使用价值,即以技术作为商品的效用体现在其实施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因此,技术价格的确定应首先考虑这一因素。如果说.社会平均劳动是衡量一般物质形态商品价格的主要尺度的话,那么社会平均效益则应是决定技术价格的主要参考尺度。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技术实施后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增加的利润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改善管理水平、扩大产品销路、改良环境、安全防护以及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综合社会效果。

2.研究开发成本。研究开发成本是指为创造该项技术成果所投入的物化劳动,它包括投入的资金、人力和物力。实行技术合同制的目的之一是使完成科技成果的一方在向社会推广、应用其先进技术的同时,为了弥补研究开发时的投入、并实施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取得必要和合理的技术性收入。所以开发成本理应构成技术价格的一个因素。

3.工业化程度。工业化程度是指开发、转让的技术成果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到商业投产这一开发链中所处的位置。越靠后,工业化开发程度越高,技术越成熟,价格也越高。

4.当事人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的大小。在决定技术合同价款和报酬时应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对于技术开发来说.合同当」f人之间关于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属和研究开发风险负担的约定,涉及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它应是确定和调节合同价款和报酬的重要因素;对于技术转让来说,到底是一次性转让还是多次性转让?是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还是普通许可?转让方提供多少技术指导?双方后继改进的技术成果是否互惠地向对方提供?所有这些均应反映在技术使用费之中;对于技术咨询和服务来说.顾问方和服务方承担的责任大小.委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的多少.也是决定报酬的主要因素。在协商决定技术合同价款和报酬时,之所以要考虑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因素.是因为技术合同的价款和报酬只是当事人权益的一部分,即可以通过货币支付的部分.而另一部分无形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并没有计入价款和报酬之中,所以只有综合调整技术权益和技术价格的关系.才一能真正做到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互利和有偿。

5.付款方式。是指一次付清还是提成支付或按股份分红

①一次性计价。即合同价款一次确定、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一般适用于简单的技术合同或比较成熟的技术交易;

②入门费加提成费。即在合同成立后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初始费,卖方开始履行合同,其余部分随后按买方销售额、产值或利润的一定比率提成。这种在有效期内按含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或以最低提成费方式支付的优点是:它将双方的利益与效益挂钩,共担风险.是值得推荐的一种计价方式;

③技术入股。即把技术作为一定的股份进行分成。由于不同的支付方式卖方就同一技术而言所得到的报酬是不同的,所以说.付款方式也是影响技术计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6.买方的支付能力和投产规模。买方支付能力强、投产规模大价格应高一些。

7.投资回收期。一般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价格可高一些。

8.技术的市场寿命周期。一项新技术产品的生命期是指它的市场寿命周期,而不是该产品的使用寿命。例如如烟花炮竹一类的产品,其市场寿命很大,而使用寿命却极短。技术寿命周期越长,其价格则应高一些。

9.市场供求关系。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实际上是价一值规律对技术商品价格的调节作用。由于技术是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规律对它的调节作用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与之相应的物质商品的调节传递过来的。若市场上这种物质商品紧俏,则与之相关的技术也就成了紧俏技术,这种技术商品的价格就会向上浮动。反之,若市场需求暂时趋缓或疲软,则人们对其相关技术的需求也不会迫切或强烈。

二、许可证贸易合同价格的组成。

许可证合同价格的组成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六个部分:1.基础费。也叫技术开发费。这笔费用包括被转让技术用于基本设计的费用,编制生产流程、维修保养方法、质量控制程序、产品测试检验方法等基础资料的费用和编制项目预算的费用等。这部分费用是许可证合同的主要费用,通常占合同总价的65%左右.技术转让许可方获取的主要利润是来自这部分费用。

2.技术服务费。主要是指许可方向引进方派遣技术人员进行服务的费用,包括技术人员的旅差费、出差津贴、工资、食宿、医疗、保险费用等。这部分费用约占合同总价的巧%左右。

3.项目设计费。许可方在收到引进方的项目询价后.要根据引进方在询价书中提供的具体参数和技术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其中包括工艺流程的选择、专用设备的选择与配套、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土建施工的要求和进度等。通常这项工作是由技术的供应者和项目的承包商共同来完成的。如果许可方既是技术的供应者、又是项目的承包商时,这项工作则由许可方自已来完成。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设计费大约占合同总价的5%左右。

4.技术资料费。主要是指许可方为引进方准备的各种技术说明书、操作规程、维修手册、与报价有关的各种解释资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文件、参考资料等。这些资料有的需要许可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编写.有的需从有关部门去搜集。这部分费用大约占合同总价的4%左右。

5.项目联络费。在合同谈判中花费在项目联系、合同谈判、开箱检验、索赔处理等工作上的人员往返旅差、食宿、工资等费用均称为联络费,这部分费用大约占合同总价的7%。

6.技术培训费。许可方为引进方的实习人员提供技术培训所需要的师资、行政管理、学习资料等费用均列为技术培训费,这部分费用约占合同总价的5%。

上述六项费用是许可方在出让技术时通常都要考虑的。当然,基于具体项目所包括的内容不同,这些费用有时也会有所增减。例如引进方不需要技术服务时,就不能收服务费了。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