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或开立)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受)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一般是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出票又称发票、签发或开立,从本质上讲,是出票人创设票据关系、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基本票据行为,通常称之为“主票据行为”,而背书、承兑等称为“附属票据行为”。若主票据行为无效,则附属票据行为自然也无效。
汇票的出票必须包括“开立”(draw)和“交付”(delivery)两个行为。开立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前述的各种事项,交付汇票是指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受票人。出票行为完成后即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它对各当事人的效力不同。
对出票人的效力(effect of issuing on drawer)
出票行为使出票人成为票据的义务人,其义务是担保其所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付款或承兑,即出票人必须保证汇票权利得以实现。出票人是收款人的债务人(debtor),若持票人未能获得支付或遭到拒绝承兑,则出票人负有偿还持票人相关款项的责任。承兑前,出(principal debtor), ( secondary debtor).在票据遭受拒付的情况下,出票人有向付款人、承兑人追索的权利,也应尽被其后手追索的义务。若汇票上记载“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则其效力因各国票据法规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付款人的效力(effect of issuing on drawee)
付款人(drawee)一般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付款人有权决定对汇票予以承兑或付款,但没有义务必须对汇票承兑或付款。因为汇票不是“领款单”,而是由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收款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但付款人一旦对汇票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必须承担到期付款责任。若付款人不对汇票承兑或付款,则他并不负任何票据法上的责任,也就是说,此时付款人只是汇票的关系人,而不是债务人,收款人不能强求或起诉他付款。
付款人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拒付汇票:①事先没有商定开票的付款方法;②事先没有谈妥允许透支的金额及代付票款的方法;③完全没有债权和债务关系;④汇票的签名是伪造的;⑤汇票未在合理时间内流通。
对收(受)款人的效力(effect of issuing on payee)
收款人取得汇票后成为持票人,他便取得了汇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汇票金额的权利。在付款人承兑汇票之前,这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期待权才成为现实的请求权。此外,收款人还有转让汇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