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海关的管理体制
海关的领导体制:高度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的设关原则: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境的边境通道。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虽非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机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分为三级:海关总署一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其
其中,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察局,设在海关总署。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报关单位的含义及类型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给登记证书允许其成为报关单位。
海关对报关单位进行分类,按信用状况将报关单位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四种类型。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对认证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对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报关行、报关公司、有报关权的物流企业等都属于报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