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海关的性质,其包括以下含义: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海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也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依据《海关法》,海关的基本任务有监督管理、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等。

1.监管

海关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是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2.征税

征税工作包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代征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依据是《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缉私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除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利,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统一处理。

4.统计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也列入海关统计。

上述四项基本任务是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除此以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等也是当今海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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