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跨境电商的法律政策相继出台和完善,目前最完善的国家和组织包括美国、欧盟以及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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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美国在跨境电商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问题),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电子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美国在跨境电商课税方面一直秉承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给予跨境电商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美国从1996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为介质代收代缴,最后归集于州政府。美国仍然沿用对无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在税负上给予电商更多的发展空间。

二、欧盟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

欧盟委员会出台跨境线上交易增值税新法案,旨在规范欧盟区域内线上交易缴纳增值税(VAT)行为,改善跨境线上交易服务环境。

据悉,新法案根据电商企业的年营业额明确界定了小型电商(年跨境贸易额低于1000欧元)与中小型电商(年跨境营业额低于10万欧元)的范围,同时简化了跨境电商缴纳增值税的方式,未来电商将根据自身营业规模,按季度向欧盟监管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新法案还取消了“22欧元跨境贸易免增值税制度”。此前,由非欧盟国家的跨境电商销往欧盟国家的单件货品申报价值若低于22欧元,便可免缴增值税。但是,欧盟委员会认定该制度助长了部分商家的逃税与欺诈行为,故在新法案中予以取消。

欧盟要求所有非欧盟国家数字化商品的供应商要在至少一个欧盟国家进行增值税登记,并就其提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以商品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作为来源地,对于电子商务收入来源于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企业,如果在欧盟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登记,最终由注册国向来源国进行税款的移交。其中德国对来自欧盟和非欧盟国家的入境邮包、快件执行不同的征税标准。

除了药品、武器弹药等限制入境外,欧盟内部大部分包裹进入德国境内可免除进口关税。对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跨境电商商品,价值22欧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价值22欧元及以上的,一律征收19%的进口增值税。商品价值在150欧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商品价值在150欧元以上的,按照商品在海关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关税。

作为世界经济领域中最有力的国际组织,欧盟在电商领域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欧盟委员会1997年4月发表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认为修改现行税收法律和原则比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有实际意义。1997年7月,在20多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一一《伯恩部长级会议宣言》。

该宣言主张,官方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互联网商业竞争,扩大互联网商业应用。这些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发展创建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

1998年,欧盟开始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网上销售和服务的供应商征收营业税。1999年,欧盟委员会公布网上交易的税收准则:不开征新税和附加税,努力使现行税特别是增值税更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为此,欧盟加紧对增值税的改革。2000年6月,欧盟委员会通过法案,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供软件、音乐、录像等数字产品应视为提供服务而不是销售商品,和目前的服务行业一样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管辖权方面,欧盟对提供数字化服务实行在消费地课征增值税的办法,也就是由作为消费者的企业在其所在国登记、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只有在供应商与消费者处于同一税收管辖权下时,才对供应商征收增值税。这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不征增值税的国家设立机构逃避缴税,从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三、日本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

日本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方案之一,是采取了体现资本输出中性为原则的税收抵免法。美、日两国税收抵免法的共同之处为在国内法中均有对间接抵免适用性的规定,如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要求。两国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1.综合限额的计算。美国采用分类的综合限额抵免,日本则采用排除亏损国在外的综合限额抵免,做法是在计算综合抵免限额时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这样可增大抵免限额,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税负。

2.税收饶让抵免。日本的国内税法中有税收饶让条款,以促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对发展中国家为吸引日本企业对其直接投资所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

方案之二,是设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海外经营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趣和动力。日本的亏损准备金制度包括1960年实施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1年的资源开发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4 年的特定海外工程合同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以及1980年的大规模经济合作合资事业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核心内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对外直接投资,将投资的一定比例(如特定海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计入准备金,享受免税待遇。

若投资受损,则可从准备金得到补偿;若未损失,该部分金额积存5年后,从第6年起被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中进行纳税。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一方面缓和了亏损对企业持续经营的冲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走出亏损,走向持平或盈余;另一方面可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隐性提升了FDI所得的水平。

四、常见国家的关税起征点及算法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关税起征点是《海关法》规定的开始征收关税的金额界限。关税制度中规定关税起征点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为小额税款而履行繁杂的征纳税手续,同时也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关税优惠。

常见国家的关税起征点和增值税、关税算法如下:

(1)英国起征点:15英镑(22欧元),关税起征点为135英镑,综合关税包括VAT(增值税)和DUTY(关税)以及ADV(清关杂费),VAT=[货值(向海关申报)+运费+DUTY],DUTY(关税)=货值x产品税率。

(2)澳洲起征点:1000澳币,综合关税包括DUTY(关税)、GST(商品与服务税)和ADV(清关杂费),GST=VAT[货值(向海关申报)+运费+DUTY]x10%,DUTY=货值x产品税率。

(3)美国起征点:200美元,综合关税包括DUTY(关税)、ADV(清关杂费),DUTY=货值x产品税率。

(4)欧盟起征点:22欧元,综合关税组成:VAT=[货值(向海关申报)+运费+DUTY]x19%,DUTY=(货值+运费70%)x产品税率。

(5)加拿大起征点:20加币,综合关税包括VAT(增值税)和DUTY(关税)以及ADV(清关杂费),VAT=[货值(向海关申报)+运费+DUTY],DUTY=货值x产品税率。

(6)日本起征点:130美元,综合关税包括VAT(增值税)和DUTY(关税)以及ADV(清关杂费),VAT=[货值(向海关申报)+运费+DUTY],DUTY=货值x产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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