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异常完美的"三单对碰",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我们知道,当前试点的进口跨境电商是零售模式,包括保税进口(BBC)和海外直邮(BC)两种。在零售模式下,申报主体一定是个人。确切来说,这个申报主体应该是订购人,并非支付人或收件人。
理由如下:①订购人是买卖契约中的买方,其与平台商家构成买卖合同关系;②支付人只是付款方,其可以是实际买方,也可以不是(例如订购人委托他人支付);③收件人只是接收商品人,其可以是实际买方,也可以不是(例如订购人购买后赠送给收件人)。
但是,这个申报主体却没有在海关的监管范围内。至少,海关并没有直接监管个人这个申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电商平台代替个人向通关服务平台发起报关数据(订单)推送。结果是,电商平台成为了海关的监管对象,而实际的申报主体却是个人。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出现报关数据和实际物品不一致的情况,谁来承担报关责任?(举例:海关在实物查验中,发现某订单中的商品和申报商品不一致,存在走私嫌疑,该找谁承担责任?)
首先,电商平台企业虽然是海关的监管对象,但其本质上只是代替订购人进行申报,并非实际的申报主体,那应该不是责任人。其次,订购人虽然是实际的申报主体,但这个申报主体只是一名消费者,其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商品,并支付了相应的税费。至于申报,个人都是委托电商企业代为申报的,如有数据不符问题,应该直接去找电商企业。最后,电商平台上的卖家通常在境外,支付公司、物流企业也只是相关的服务商而已,他们也不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这样一来,海关就找不到报关责任人了。
此外,电商平台企业作为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本身就存在不合理问题。首先,实际的申报主体是个人(订购人),而不是电商平台企业;其次,电商平台企业仅仅是一个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其本身并不参与买卖;第三,对于那些既是平台又是卖家的自营网站,其通常是海外主体,难以被监管到。因此,电商平台可以作为协助海关监管买卖主体的第三方,而不应该成为直接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