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条款”有时也被称为“陷阱条款”,常出现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当企业或个人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时,若不能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就将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履约和结汇过程中的一些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信用证中加列的一种条款,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根据该条款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从而使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在软条款下,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存在履约和结汇的风险隐患。

如何区分信用证软条款

正确识別软条款是外贸人员维护个人和企业权益的关键,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一些。

• 在开证申请人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后,受益人才能进行装船,使得装船时间完全由买方控制。

• 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申请人确认货样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方,导致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出口方见信用证后才能投产,所以会使得生产难以安排,装期较紧,给货物出运造成困难。

• 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 使用记名提单,承运人交货可依据收货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而不必要求其提交正本提单。

• 信用证到期地点和有效期均在开证行所在国。会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 信用证条款对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进行限制。

• 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下买方可能会拖延

验货,导致信用证失效。

• 自相矛盾,既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禁止转船。

• 规定受益人难以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我国无法开出的CMR运输单据。

• 要求就同一批货物的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 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 货物为易腐物质的,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进口方可持提单先行提货。

• 货物达到目的港且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进口方才进行付款。

• 出口方需提交进口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才能进行议付。

• 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存在未经检验而装船,装船后再检验的风险。

• 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前,银行付款在后。

• 进口方所在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 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若中途更改运输方式的,存在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进行提货的风险。

•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受益人不及时寄送1/3提单的,开证申请人将不寄送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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