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术语的原文为 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按照《2000 年通则》的规定,此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交货,则使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照国际商会对FOB 术语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的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 (EDI)信息代替。
(2)买方的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其他国家 (地区) 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②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③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FOB的变形
在按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该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于“装箱”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具体费用,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和平舱的费用等,究竟由谁负相、各国(地区)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 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便形成 FOB的变形,主要包括:
(1)FOB Liner Terms (FOB 班轮条件);
(2) FOB Under Tackle (FOB 吊钩下交货);
(3)FOB Stowed (FOB 理舱费在内);
(4)FOB Trimmed(FOB 平舱费在内);
(5)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 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