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有六个,下面主要来讲讲其中的3个原则:
1.独立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缔约方之间互不影响,一国对某项智力成果是否给予保护不取决于其他缔约方是否保护,也不以其他缔约方是否给予保护为前提,只要符合其本国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给予保护,或者拒绝给予保护。独立保护原则意味着,知识产权在某成员国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2.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是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提出的,仅适用于著作权的保护。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完成作品的创造即取得著作权。
3.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缔约方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缔约方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缔约方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缔约方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缔约方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方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给予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