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另一个要素就是日期。在外贸合同与信用证中,都会规定交货期,一般表述为“最后装船期限”(LASTED SHIPMENT DATED),这个日期就是以提单上的“Onbord Dated”来衡量的。
在外贸实务操作中,交货迟误是家常便饭。而如果不能在最后装船期限前交货,就会造成比较重大的违约,如果是信用证的话,客户可以拒付,或以此为借口要求降价赔偿。即使客户不介意,银行也会因此不符点而扣款。
但如果迟误的时间不长,只有几天工夫的话,只要货代愿意帮忙,可以变通解决,避免损失。
方法之一是虚打日期。比如原规定8月8日为最后装船期限,实际迟误到8月15日才装船。可如果货代愿意在提单上注明“8月8日装船”的话,单证表面上就没有问题了——外贸既然是凭单证交易,自然也就不会有问题。这种倒过去打日期的做法,叫做“倒签提单”(Ante Dated B/L).
方法之二是提前出单。在倒签提单的做法下,日期固然没问题了,可是如果按照正常程序,8月15日再出提单的话,加上单据传递的时间,就很可能超过信用证允许的交单时限了。解决的办法是不等船开,确认可上船之后就先行出具提单以便交单银行。这种做法叫做预借提单(Ad - vanced B/L).
其结果,虽然规定8号时限,15号才上船,可是仍及时取得了标注8日上船的提单。
显然,这是“弄虚作假”。但是如果客户同意这样操作的话,在客户不受什么实质性损失的前提下,出口商避免了银行扣款等风险,皆大欢喜。因此,倒签和预借提单在实务中很常见。不过,有时候在CNF/CIF条件下,因为货代乐于配合,有些出口商因此不经客户同意就采用这种方法来解决迟交货问题,就具有欺骗性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