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的分类

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因各国立法不同而有所差别,英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美国《统一商法典》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及存款单等四种,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尽管各国立法存在差异,但是一般认为票据应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学理上的分类

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也因划分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自付票据和委托票据

按照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票据可分为自付票据(预约票据)和委托票据。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必须对其出具的票据无条件地付款的票据,如本票。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不充当付款人,而是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和支票。

在自付票据中,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必须对票据负责,即持票人应直接请求出票人付款。在委托票据中,通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受票人)。只有当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拒付时,出票人才对票据负责,即持票人应直接请求付款人付款。

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

按照票据的信用,票据可分为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支付票据是指以金融机构为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如支票。信用票据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信赖出票人的信用而接受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支付票据(支票)的到期日只有一种,即见票即付,持票人可随时请求银行付款。支票只能在有资金(银行存款)的条件下才能签发,否则将构成空头支票,签发人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刑事或行政责任。信用票据的到期日既可为即期(见票即付),也可以为远期到期,持票人必须在到期日后才可请求付款。这种票据的使用不受有无资金的限制,即签发远期票据时,可以无资金关系。

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指示票据

按照票据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票据可分为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明确载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无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载明权利人的名称,而只记载“持票人”或“来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指示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载明“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的票据。记名票据的出票人可以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从而限制票据的流转,无记名票据依直接交付即可转让,指示票据必须依背书和交付而转让,出票人不得注明“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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