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的有关规定,商标停止使用,权利人故意不再使用的,视为商标权利人已放弃商标所有权,可以撤销相关商标。
其中,“故意不再使用”是对商标所有人主观意图的推定,可以通过一些客观表现来推定。例如,商标所有人连续三年不再使用该商标。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规定必须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主观意识来执行。如果能够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证明所有人“有意”继续使用该商标,则不能撤销该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向美国商标局申请撤销专利,即使没有个人或企业申请,USPTO局长也可以掌握初步证据(areasonable predicate)注册商标单方面撤销程序自行启动。
撤销程序有以下两个依据:
1、注册商标从未用于指定商品/服务项目的商业交易。申请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3-10年内提出申请,并开始单方面删除注册商标的程序(Expungement proceeding)。
2、注册商标在相关特定日期或者以前未用于指定商品/服务项目的商业交易。申请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并开始单方面的注册商标审查程序(Reexamination proceeding)。“特定日期”是指申请注册时商标声明的日期。
《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赋予USPTO主任自由裁量权,原则如下:
1、鼓励从注册簿中删除任何未使用的标准。
2、如果现有的法律保障措施不足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免受可能的程序滥用,USPTO可以限制未来规则中的申请数量。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合格商标,在美国,撤销部分不合格商标是一种有效的手段。所以在美国注册了商标的跨境电商要特别注意上面的这种情况,小心商标不合格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