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来进行的首次全面修改。作为行政执法的基础性法律,此次《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必然对海关行政执法产生重大影响,值得给予高度关注。
本次《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几大亮点:延长重点领域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新增“首违免罚”“无过错不处罚”制度;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明确行政处罚办案期限;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等,对海关行政执法均产生较大的影响。
1.重点领域处罚追责期限延长至5年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该条款对现行二年的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加以完善,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2.“首违免罚”“无错不处罚”等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外,新增了“首违免罚”“无过错不处罚”等制度,目的是突出《行政处罚法》教育功能,通过有条件免除行政处罚的设置,达到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主动矫正违法行为的法治目的。
3.行政处罚最长办案期限的规定
效率原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次修订对行政机关的办案时限提出明确要求,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高效办案的效率要求,目的在于迅速救济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快速恢复稳定的社会秩序。
4.“主动供述”规定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领域中,首次鉴刑事执法中“坦白从宽”制度和实践经验,建立“主动自查自纠”可免于行政处罚制度,有利于鼓励违法者自我纠错,迅速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影响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在法律上直接地明确在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也利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并知悉行政执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