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风险(Risks Covered)
ICC (A)条款承保风险包括三部分,即第1条风险条款,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和第3条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1.风险条款(Risks)
ICC (A)条款采用“一切风险-除外责任”方式规定保险人的风险条款,所以,本条款承保货物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除外。
2.共同海损条款( General Average)
ICC (A)条款承保依运输合同及(或)准据法和惯例所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领不是本保险第4、5、6和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3.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Both to Blame ollision)
ICC(A)条款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合同中有关船舶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就承保风险应承担的责任。在上述条款下,若承运人向被保险人提起索赔,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二)除外责任(Exclusions)
ICC (A)的除外责任涉及第4、5、6和第7条的内容。
1.第4条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下列损失或费用:
(1)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3)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的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此种情况适用于:该包装或准备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或该包装或准备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 本条所称的“ 包装”,包括集装箱;本条所称的“雇员”,不包括独立合同人。)
(4)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5)因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退延因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也是如此(但第2条共同海损应予赔偿的费用不在此限)。
(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导致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此情况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知道或被保险人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破产或不履行债务会导致该航程被取消。
本条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当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 即另一方已经善意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受保险合同约束。
(7)因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第5条
(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
②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载已开始或已完成,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装载时已经知道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
(2)上述①所述的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当保险合同已经善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受合同约束。
(3)保险人放弃运载保险标的至目的地的船舶违反适航和船舶适货的任何默示保证。
3.第6条
本保险不承保因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来自交战方或针对交战方的任何敌对行为。
(2)捕获、扣押、逮捕、管制或扣留(海盗除外),以及上述原因所致的结果或任何企图、威胁。
(3)丢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任何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4.第7条
本保险不承保因下列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1)由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者所引起的。
(2)由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结果所引起的。
(3)由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主义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引起的。
(4)由任何人出于政治、信仰或宗教目的实施的行为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