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海上保险业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发达国家,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 ICC)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海运保险业中直接采用该条款,还有一些国家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采用该条款内容。中国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对国外商人提出的投保ICC的要求,一般均可接受。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它是为了补充、修正沿用已久、内容陈旧、用语古老过时的“船、货保险单”(The S. G. Poliey Form, 1779) 而制定的。为了适应不同时期法律,判例、商业、贸易、航运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协会货物条款”经常进行修订和补充。2009年1月1日,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 Joint Cargo Comite)推出了新的条款ICC2009。新的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对条款中易于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条款中的文字、结构等也更加简沽、严密,便于阅读和理解。

协会货物险条款包括协会货物A条款,即ICC (A);协会货物B条款,即ICC(B);协会货物C条款,即ICC (C); 协会战争险条款( 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恶意损害险条款( Malieious Danage Clauses)和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Institute Theft, P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

前五个险别条款结构统一,系统清晰,都包含承保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索赔、保险的利益、减少损失、防止迟延和法律与惯例这八项内容,可以单独投保。而恶意损害险和偷窃、提货不着险属于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