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在付款时,付款人必做到以下几点。

(1)对票据权利所有人正当付款。正当付款指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是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持票人权利的缺陷,同时还要鉴定背书的连续性。符合此两种情况的付款才叫正当付款,付款人才可以免除债务。

(2)到期日付款。持票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依法或依约定向其付款。付款人不承担在规定期限到来之前付款的义务,有权对此拒绝,这不属于拒付,因而持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权,而持票人也有权拒绝在到期日前受领票款。若双方都愿意在到期日前付款,法律对此并不禁止。如果付款人提前支付了票款,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期后付款。期后付款是指付款提示期限已过或拒绝证书做成后方可进行的付款。期后付款的效力因付款人是否承兑汇票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承兑人的期后付款。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除时效已经完全消灭可以免责外,应承担绝对付款的责任,并不因提示期限已过而受影响,因而承兑人的期后付款与到期付款的效力相同。承兑人在时效消灭前,随时有被请求付款的可能,承兑人可以请求持票人受领票款,也可将票款依法提存,以使其责任免除。对持票人而言,若期后提示付款,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其付款请求权依然存在。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未承兑汇票的付款人的期后付款。未经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仅有追索权而无付款请求权,但追索权的行使以保全汇票上权利的义务为要件。若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或保全汇票上的权利,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也没有义务对其付款。

(4)足额付款。我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因此,付款人的付款应为付清全部金额,而不允许部分付款。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票据法均规定,付款人可以全部也可以部分支付票面金额,持票人不得拒绝部分支付,否则将丧失该部分付款的追索权。

(5)汇票金额的提存与汇票的注销。提存是指当持票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做付款提示商务支付与结算时,票据债务人可将相应的汇票金额提交给有关机构保存,提存后视为票据债务人已履行了付款人的义务。这是保护债务人的一种制度和国际惯例。付款人付款后,应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讫”(paid)字样,并签字收回汇票,此时票据就会被注销(discharge),付款人和所有债务人的责任都因此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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