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的通知
如果信用证以电信方式开立,开证行会将电信文件直接发送给通知行,由通知行核对密押无误后以信用证通知书(advice of L/C)的形式转告受益人。如果信用证以信件方式开立,开证行一般会将信用证直接寄给通知行或转递行,由其核对授权签字无误后转递给受益人,但有时也会将信用证直接寄给受益人。由于受益人无法核对授权签字的真伪,他还会将信用证交予其往来银行或其他同开证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以检验签字的有效性。因此,这种以受益人为收件人直接寄送信用证的情况比较少见,开证行一般通过通知行(包括转递行)向受益人转交信用证。
2)信用证的转递
被要求通知或转递信用证的银行没有义务一定要执行开证行的指示,但必须将拒绝通知或转递的情况及时通报给开证行。如果通知行决定照办开证行的指示,则首先必须鉴定信用证的真实性。过去有些银行(尤其是东南亚一带的银行)认为通知行的责任只是原样转递信用证,不需核对其签字或密押。其实这一观点带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因为受益人无法检验信用证的真伪,而且相信通知行转递给他的信用证应该是真实无误的,所以通知行不说明信用证的真伪就是默认其真实性,如果恰好碰到伪造的信用证,受益人就会面临
巨大损失。为了强化对受益人的保障,《UCP600》明文规定:除非银行不准备通知信用证,
否则必须检验其真伪。
通知行的手续费由谁支付,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来执行。大部分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所在国家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包括通知费,应由受益人支付,因此通知行应向受益人收取手续费。但若受益人拒付,通知行不能因此而扣留或拒绝通知信用证。因为《UCP600》规定,发出指示者应对执行指示者的费用负最终付款之责。因此,若受益人拒付通知费,通知行应向开证行收取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