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号码、发票日期、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等参考信息
发票号码由出口商统一编制,一般采用顺序号,便于查对。
发票日期应早于提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L/C没有特殊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签发日期早于开证日期的发票。
信用证号码参照信用证缮制。
合同是一笔业务的基础,内容较完善的发票应包括合同号。合同号应与信用证上列明的一致,一笔交易有几份合同的,都应打在发票上。
2.起运地和目的地
本栏目为非必需栏目,可以省略。如不省略,起运地和目的地均应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如来证要求“从中国港口运至日本港口”,在缮制发票时要打明具体港名,如From Shanghai To Osaka(大阪)。有重名的港口,根据来证规定加打国名。
发票的起讫地应与提单一致。如果货物需要转运,转运地点也应明确地表示出来。例如:货物从中国上海经荷兰鹿特丹转船至英国伦敦。这一栏目填写如下:
From Shanghai, China to London, U.K. with transshipment (W/T) at Rotterdam,Holland.
3.唛头和数量
凡是来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逐字按照规定制唛。如无指定,出口商可自行设计唛头,唛头一般以简明、易于识别为原则。唛头内容包括名称的缩写、合同号(或发票号)、目的港、件号。如无唛头,可打上N/M (No 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