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企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确保进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办理检验手续,承担报检责任;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办理检验手续,承担报检责任。

企业管理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人体健康,关系人员生命安全,我国对食品企业管理非常严格,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上特别注重对相关企业的管理,通过严管企业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源头管理。

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企业管理

管理范围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出口食品应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海关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由海关总署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海关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通报

检验时间和地点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出口食品有产地海关和口岸海关区分,产地海关就是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通常负责出口食品检验和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口岸海关是指出口食品实际出口的口岸的海关,负责对出口食品换证和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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