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地点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上述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 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法律责任
违反商检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定商品检验要求
根据货物编号,在海关通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中找到相应条目,查看“检验检疫类别”栏目。如果栏目内有“M", 指需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如果栏内有“N",指需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