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生效的时间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其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与做法:一是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另一种是受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根据《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关于发盘生效时间的规定同上述《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也采取到达主义。此外,我国《合同法》第16条还同时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到达时间如何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明确发盘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1.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
一项发盘只有在送达受盘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即只有当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后,也就是发盘生效之后,受盘人才能表示接受,从而导致合同的成立。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即使受盘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发盘的发出及发盘的内容,也不能作出接受。
2.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只要在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仍可随时撤回或修改其内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内容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如发盘一旦生效, 那就不是撤回发盘的问题,而是撒销发盘的问题。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tion)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后者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