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何谓“ 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例如,限6月6日复,或限6月6日复到此地。当规定限6月6日复时,按有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受盘人只要在当地时间6月6日24点以前将表示接受的通知投邮或发出即可。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所在地的时间大多存在差异,所以发盘人往往采取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方法。按此规定,受盘人的接受通知不得迟于6月6日内送达发盘人。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例如,发盘有效期为6天,或发盘限8天内复。采取此类规定方法,其期限的计算,按《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发盘发出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此外,当发盘规定有效期时,还应考虑交易双方营业地点不同而产生的时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