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国家的海关制定一种固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这类发票有下列三种不同的叫法:

(1)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

(2)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C.C.V.O, );

(3)根据xx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xx Customs Regulations)。

对上述三种叫法的发票,在习惯上我们统称为海关发票。进口国要求提供这种发票,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还供编制统计资料之用。

在填写海关发票时,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各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其固定格式,我们不得混用。

(2)凡是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上共有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3)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其价格的高低是进口国海关作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依据。我们在填制这项内容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慎重处理。

(4)如成交价格为CIF条件,应分别列明FOB价、运费、保险费,这三者的总和,应与CIF货值相等。

(5)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出现,而且这两者不能为同一个人。个人签字均须以手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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