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综合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经正式生效了,所以广大的进出口卖家一定要抓住机会,好好的了解、掌握和运用政策。那在什么情况下,在生产中使用非原材料可以取得原产资格?

产品具体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106号附件1)以清单的形式列出了所有非原产地标准,主要包括税收分类变更、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艺等单一标准,以及上述标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性标准。

1、税则分类改变标准

指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材料在协调系统(HS)的一定位级别上发生变化。在RCEP产品的具体原产地规则中,税收分类变更标准包括章节变更(HS编码前两位变更)、品目变更(HS编码前四位变更)和子目变更(HS编码前六位变更)。

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它是一种增值标准。通过计算原材料、非原材料和成本的比例,确定非原材料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包括扣减法或累积法。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计算。如果计算结果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要求,则货物具有RCEP原产地资格。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使用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不低于40%。

3、加工工艺标准

一般来说,规定货物所含的非原材料必须经过什么样的加工工艺。在RCEP产品的具体原产地规则中,只采用化学反应的加工工艺标准。

卖家要注意的是除了原产地货物的主规则外,还有一些补充规则,包括累积、微小含量、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间接材料、可互换货物或者材料等。

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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