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付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

如果采用预付方式,则进口人的资金占有时间较长,并将承担几乎所有的风险;如果采用货到付款或赊账记账(O/A)方式,则风险将由出口人承担,其经济负担同样较重;在使用票汇时,如果出票一方的信用不好,使用了假汇票或变造的汇票,则可能导致出口人钱货两空;在使用电汇或信汇时,汇款人可能会在将办理好的汇款手续的银行电汇或信汇的收据传真给出口人后,再在款项解付前向汇付行提出撤销汇款的要求。

2)托收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

托收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诸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尽管相对于货到付款,托收对于出口人的风险已经降低了许多,但托收方式仍具有商业信用性质。出口人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但有些信誉不佳的进口人在货物行情下跌的情况下会拒付或要求折扣。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出口人来说仍有较大的风险。

第二,托收往往受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动荡等因素的影响,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托收的规定往往不同。在南美的一些国家中,由于当地的一些习惯和做法,人们在实际操作中,将付款交单方式等同于承兑交单的方式,在这些地区使用付款交单方式,如果不了解这些习惯和做法,可能会导致收汇失败。

跨境电商支付

3)信用证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

跨境贸易中使用信用证同样存在许多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从效率方面来讲,其机械、刻板的一致性原则常为不法商人所利用,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即使是很细小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也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

(2)从功能方面讲,信用证的作用体现在风险规避和结算两个方面。相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除了承保进口人的商业风险,还要承担政治、战争风险。

(3)从实效方面讲,使用信用证方式的程序繁杂,其对于提交的单据要求严格。与托收相比,在出口企业制单、议付行和开证行审单三个环节上至少要多花费5~6个工作日;在需要转开证或限制非所在地银行议付的情况下,需要更长的时间。

例如,某外资企业出口一批货物,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在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了全额运费,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字样。当时正值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在案例中银行的拒付有道理。根据《UCP600》的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必须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的提示。

在本案中,根据信用证规定的CIF条件,显然由出口人预付运费,提单中漏掉/未显示此内容,就造成了单据与信用证内容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在以信用证方式成交时,按《UCP600》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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