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单放货?

无订单交付,又称无原始提单交付,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运代理人)或港务机关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原始提单的情况下,根据提单上记录的收货人或通知人的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增加担保放行货物的行为。无订单交付的例子有很多,如:欧赛公司向无锡宏盛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铝热交换器,也申请了以无锡宏盛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指定无锡宏盛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通过长荣公司从上海到意大利威尼斯的海运出口。欧赛公司没有按时付款,但货物到达威尼斯后,长荣公司擅自将无订单交付给欧赛公司,造成无锡公司的巨大损失。

无单放货的解决方案

目前,人们对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建议:

1.使用海运单:海运单是一种不可转让的书面运输单,证明海运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由于海运单不能流通,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从而防止了流通转让中提单可能出现的欺诈,减少了流通过程,使收货人能够立即提货,适应当前船舶速度快、文件跟不上的现实,从而解决了由此产生的无单交付问题。

2、采用电子提单: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海上运输货物所有权的程序。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提单规则》第九条规定:……交货时,只要收货人出示有效文件,经承运人核实后即可交付。物权所有人应当按照承运人给出的密码向承运人发出交货指令,承运人应当按照交货指令发货。

3.出口企业尽量签署CIF或CFR合同:2001年2月,外贸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规避无单发货风险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FOB在合同中,货运代理与进口商串通,无单交货,使中国出口企业的货款空缺。因此,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尽量签订CIF或CFR,力拒FOB合同。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

基于提单,至少有两种法律关系:提单物权关系,即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及其货物的主导关系;提单债权关系,即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直接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无订单交付具有违约和侵权的性质,这也是其责任的理论基础。

㈠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承运人对无订单交付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理由,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英美法律的严格责任,也得到了各国法律和实践的认可。承运人在无订单交付责任归属方面的严格责任已成为各国普遍适用的做法。

㈡只要没有免责理由,承运人就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无订单交付违反了运输合同正确交付的义务,侵犯了提单表彰的财产权,无订单交付的责任也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争,提单持有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选择违约诉讼。中国《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定,无论是合同还是侵权起诉承运人,都应当平等对待。

⒈承运人能否享受合同责任限制等条款的保护?

在我国过去的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无正本提单支付是根本违约,承运人不得享受提单中豁免和责任限制的保护。但英国上议院在PhotoProductionLtdV.SecuricortransportLtd[1980]推翻了无单交货属于根本违约的原则,不享受责任限制。Diplock大法官指出,根本违约只是违约,其法律后果与违约条件相同,即受害人有权选择终止合同。违约方能否享受免责和单位责任的保护完全取决于对这些条款的解释12.这一指导性判决被未来的判决所遵守。自1980年以来,英国法院并没有绝对剥夺其按照合同条款享有的责任限制的保护,除非该条款在法律上被认定无效。另一方面,在中国的海事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一方面,承运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它不排除当事人关于减免责任的协议,并充分尊重意义自治。中国现行的《合同法》吸收了根本违约制度,无订单交付可归因于这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因为它严重影响合同期望的经济利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但违约责任认定应首先取决于合同中的豁免和其他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则应适用;如果没有类似的协议,则应遵守法律规定。因此,虽然承运人大多因故意或知道可能造成损失而提起违约诉讼,但根据《海商法》第59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即承运人故意享有一定的责任限制,本文认为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首先适用合同中的责任限制。

然而,承运人是否也可以对无订单交付提起的侵权诉讼享有责任限制?根据《海商法》第五十八条,无订单交付造成的损失属于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货物损失的,无论海事请求人是否为合同一方,即使承运人与索赔人之间没有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仍可以协助《海商法》规定承运人的辩护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但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运人无订单交付主要是故意或知道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大多数人失去了依法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与合同诉讼不同,侵权诉讼中的承运人不可能另行约定责任限制。然而,合同诉讼中当事人对责任限制的另行约定只是理论意义上的可能性。无订单交付的责任范围基本相同,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⒉违约诉讼的优势

大多数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表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任何地方提起诉讼。英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同时选择甚至起诉,但承运人仍按合同承担责任。一些内地法律国家(包括法国)已经允许申请人在合同诉讼和侵权诉讼之间进行选择。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承认了根据侵权和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依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竞合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起诉。但大多数当事人倾向于违约之诉,因为它比侵权之诉更具优越性:

⑴违约诉讼的收货人举证责任比侵权诉讼轻。

⑵侵权责任的前提是索赔人在侵权发生时必须享有被侵权的权利。英国上议院TheAliakmon[1986]案件重申,在损害发生时,如果索赔方没有物权,则不可能获得赔偿原则15.提单持有人是货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只有货物灭失或损坏时才能提起侵权诉讼,不利于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

⑶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纯经济损失(即间接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可以包括市场价格损失等纯经济损失,更有利于保护收货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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