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双方商定买卖合同时,为了明确合理地约定仲裁条款,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
因仲裁地点的约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故在商定仲裁地点时,应考虑适用的法律与费用负担等问题。
众所周知,仲裁地点不同,适用的法律则不同,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解释与处理结果也会有别,因此,交易双方都希望选择法律环境比较利于已方的地点仲裁。同时,仲裁地点与合同当事人所在地距离的远近以及在该处仲裁所花费的开支大小等,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若争议金额不大,一般应选择与自身距离近的地点仲裁,最好争取在本国仲裁,以利于节省开支和避免出现得不偿失的情况。
此外,交易双方如约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则应选择允许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国公民的争议案,而且态度比较公正并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的仲裁机构。
(二)择优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
国际上常设的仲裁机构很多,它们的情况很不一致,因此,需要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约定适当的机构。选择时,要考虑成交金额的大小,并考虑下列各种因素:该机构的历史沿革和背景,审理案件的态度是否公正,办案效率和业务水平的高低,裁决的权威性:和对外影响程度等。
(三)合理约定仲裁费的负担
在仲裁条款中,关于仲裁费由何方负担有各种不同的规定,有的只约定由败诉方负担,也有的约定由仲裁庭决定。鉴于有时出现争议双方均有违约情况,双方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有时虽属一方违约引起争议,但由于胜诉方“狮子大开口”,索赔金额过高,而仲裁费是按索赔金额计收的,加之某些费用开支又不合理,致使仲裁费用加大,若这些不合理的加大部分费用,也由败诉方负担,显失公平。因此,在约定仲裁费用的负担时,最好同时约定:由败诉方承担或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相互承担的比率。这种约定办法,既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体现尊重仲裁庭的裁量权。
(四)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约定仲裁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利于争议的解决。例如,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地点时,规定“ 在中国或外国仲裁",或者规定“ 在进口国或出口国仲裁";有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又约定“在香港仲裁";有的合同规定“ 发生争议在中国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还有的合同约定“ 若双方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等内容,都未具体规定。上述这些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的规定,都不利于解决争议。因此,订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签订仲裁协议,应使其内容明确具体,以利于及时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