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涉及企业如下:
(1)境内收发货人。指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
(2)境外收发货人。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3)消费使用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4)生产销售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5)申报单位。指自理报关的进出口企业或代理报关的报关企业。
主要规定如下: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2)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成、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3)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4)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怎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5)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于以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