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班轮运输业务中,运费的构成是一个重要知识点。了解班轮运费结构,对于托运人准确核算运输成本、船公司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整个航运业务的顺利开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基本运费
班轮运输每条航线会选定若干基本港,基于这些港口的综合情况,为基本港口间运输制定的运价就是基本运价或基本费率。基本运费依据基本运价与计费吨来计算,它是对任何货物都要计收的运费,构成班轮运费的主要部分。
二、附加运费
由于多种因素致使船公司运输货物时增加开支或遭受损失,为此除基本费率外额外收取的费用即附加费。其名目繁杂多样,大致可分为因商品特点、港口情况及其他原因增设的附加费。
主要的附加运费包括:
超重附加费:当每件货物毛重超规定重量(如 5t),按重量计收此附加费,且重量越大费率越高,若需转船则每转船一次加收一次。
超长附加费:货物长度超规定长度(如 9m)时增收,按长度计收,越长费率越高,货物既超长又超重则分别计算,按高者收取,转船也会加收。
直航附加费:托运人要求货物不经转船直抵非基本港,且托运量达船公司规定规模(如 1000t 以上)时增收。
转船附加费:货物需中途转船运至目的港时,第一程船承运人增收,涵盖换装、仓储及二程船运费等成本,盈亏自理。
港口附加费:因部分港口情况复杂致装卸效率低或收费高而增收。
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增收的附加费有:
燃油附加费:国际燃油价上涨致船舶燃油成本超支,在不调原运价前提下,为补偿增加的燃油费而增收,燃油价回落会调整或取消,各航线标准不一。
选卸附加费:托运人不确定卸货港,待开航后在指定港中选定,因积载困难增收,托运人需在规定时间告知选定港。
变更卸货港附加费:货物在提单记明的卸货港外其他港卸货时增收,需提单持有人提出并经多方同意,按规定付费,变更港应在原定停靠港范围内,如需倒舱,费用和风险由提出方担。
绕航附加费:因正常航线受阻(如战争、运河关闭等)船舶绕道航行、延长运输距离而增收,情况恢复则取消。
港口拥挤附加费:港口拥挤致船舶长时间待泊,船公司在相关港口增收此费。
超额责任附加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超提单赔偿限额(如按实际损失赔偿)时,针对贵重商品按 FOB 价格一定百分比计收,托运时需提供 FOB 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