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财发[2018]486号《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上述商品应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二,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或者是平台未联网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代为承担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的责任。此外,还有一种模式“网购保税进口A”(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该模式与“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大体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其实施范围以及商品首次进口要求。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